(2022)滬0113刑初604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022-8-11)
(2022)滬0113刑初60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曾用名:陳貴龍),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于山東省蘭陵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農民,戶籍地山東省蘭陵縣。曾于2016年9月因犯合同詐騙罪被山東省蘭陵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2017年12月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被山東省蘭陵縣人民法院撤銷緩刑,收監執行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7月因患有嚴重疾病被山東省蘭陵縣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因本案于2022年3月8日被取保候審。
公訴機關以滬寶檢刑訴(2022)6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3月6日22時20分許,被告人陳某酒后駕駛牌號為魯QXXXXX小型客車載其朋友顏某等三人,駕駛至本市寶山區XX路XX路南約30米處,見有民警設卡檢查,被告人陳某駕車沖卡逃逸,至XX路XX路東約30米處被抓獲。經鑒定,被告人陳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68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告人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2022年3月8日,被告人陳某經電話通知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處理。
該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認為被告人陳某具有自首和認罪認罰的從輕、從寬處罰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陳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陳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徐敏芳
書 記 員 牛玲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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