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298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2022-7-7)
(2022)滬0109刑初29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男,1961年8月4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區。1983年10月因犯流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1997年4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2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5年6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7年8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8年4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撤銷前判緩刑部分,決定執行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20年6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21年3月2日因涉嫌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取保候審。2022年2月28日被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2)1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致本案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審理。
審 判 員 吳 鵬
闞穎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