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1刑初300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2022-8-11)
(2022)滬0101刑初30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付繼民(綽號:貓咪),男,1951年2月8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上海市徐匯區,住上海市黃浦區;曾因犯賭博罪于2019年11月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2021年3月因犯賭博罪被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2021年10月5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1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羅夢璇,上海李小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吳某(綽號:胖子),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蕪湖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安徽省蕪湖市鳩江區;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1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毛聞博,上海市君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2〕2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付繼民、吳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丁玨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付繼民、吳某及上海市黃浦區XX中心指派律師羅夢璇、毛聞博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12月下旬起,被告人付繼民在本市黃浦區XX路XX弄XX號XX室內開設網絡百家樂賭場、招攬賭客,由龔某(另行處理)及被告人吳某為賭客操盤、結算賭資,并約定抽成。2022年1月12日晚,賭客余某、孔某、蘇某等人在該賭場內參與網絡百家樂賭博。公安人員經偵查,于當晚18時50分許在上址將付繼民、吳某等人抓獲。自2022年1月1日至案發時,該賭場內網絡百家樂賭博所使用的賬號內洗碼量為3,257,295.80元。被告人付繼民、吳某到案后,均對其作案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證人余某、孔某、蘇某、閔某的證言、同案人龔某的供述、辨認筆錄及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實,被告人付繼民在本市黃浦區XX路XX弄XX號XX室開設網絡百家樂賭場,龔某、吳某為賭客操盤、結算賭資及違法參賭人員在案發地點賭博,并因賭博行為被行政處罰等情況;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檢查證、檢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及清單;涉案地點、用于網絡百家樂賭博的電腦主機、賭資等照片;涉案百家樂賭場洗碼量截圖;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半淞園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相關房屋租賃合同等證實,本市黃浦區XX路XX弄XX號XX室內開設網絡百家樂賭場的情況及該賭場內洗碼量的數額;證人王某、馬某的證言及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半淞園派出所出具的抓獲經過證實,被告人付繼民、吳某到案的經過;戶籍信息、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及刑滿釋放證明書等證實,被告人付繼民、吳某的身份及前科等情況;被告人付繼民、吳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質證,證據合法有效,應予認定。付繼民辯護人認為付繼民到案后如實供述,可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吳某辯護人認為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減輕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可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
本院認為,被告人付繼民、吳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應予刑事處罰。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付繼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付繼民到案后如實供述,可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付繼民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減輕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可從輕、從寬處理,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付繼民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2027年1月11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吳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2023年1月11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及賭資予以沒收;被告人付繼民、吳某違法所得應予追繳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池曉烽
審 判 員 鄭 瑩
人民陪審員 梁似瑛
書 記 員 李 艷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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