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444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2-8-10)
(2022)滬0118刑初44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姚某,男,1994年7月16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貨拉拉司機,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鳳陽縣。2021年10月8日因涉嫌詐騙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審。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4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姚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金志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姚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1年4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姚某利用其本人及姚某(甲)、姚某(乙)、吳某(三人均另案或另行處理)的深圳XX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實際經營地為上海市青浦區XX路XX號XX幢XX樓,以下簡稱貨拉拉公司)的司機端某,通過虛構客戶訂單,使用虛擬定位軟件完成虛假訂單的方式,騙取上述被害單位貨拉拉公司優惠券、平臺補貼、紅包補貼等,共計人民幣193,446元。
另查明,被告人姚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后,被告人姚某已向被害單位貨拉拉公司退賠上述經濟損失并獲得諒解。
以上事實,有被告人姚某的供述、證人姚某(甲)、姚某(乙)、吳某、馬某的證言及相關辨認筆錄,接受證據材料清單、貨拉拉公司報案書、授權委托書、營業執照、光盤2張(內附刷單數據清單),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借記卡交易明細清單、異常訂單情況統計清單、微信轉賬記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及照片、鑒定聘請書、盤石軟件(上海)有限公司計算機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數據U盤及光盤(內含微信交易流水),轉賬憑證、諒解書,案發經過、情況說明,被告人的戶籍信息等證據證明,并經庭審查證屬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姚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其已退賠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并獲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姚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私財產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1部予以沒收。
誡勉語:姚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沈寶琴
人民陪審員 朱慧芳
人民陪審員 陸淡輝
書 記 員 肖思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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