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595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2-8-10)
(2022)滬0113刑初59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男,1956年2月11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上海市寶山區。1975年10月因盜竊行為被收容勞動教養四年。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朱某(綽號:“毛毛”),男,1958年10月17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上海市寶山區。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5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6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朱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朱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9月15日起,被告人劉某為牟利,在本市寶山區XX村XX號XX室其住所內,以“斗蟋蟀”的方式開設賭場,聚眾賭博,并以每局贏家盈利的10%抽頭漁利。被告人劉某又以給予香煙、好處費的方式雇用被告人朱某擔任賭場“裁判”,負責蟋蟀稱重、配對、判定輸贏等工作。2021年10月15日14時許,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民警至上址查獲該賭場,當場抓獲被告人劉某、朱某及參賭人員馬某、楊某1等人,繳獲賭具斗格、網兜、電子稱等物及賭資人民幣670元。
被告人劉某、朱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兩名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證人馬某、楊某1、戴某、崔某、吳某、徐某、楊某2、李某、沈某、陳某的證言及相關辨認筆錄;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檢查證》《檢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證據保全決定書》《證據保全清單》及相關照片;上海市公安分局寶山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海市公安局《批復》;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況》《戶籍資料》;被告人劉某、朱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朱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聚眾賭博,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朱某均具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據此,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朱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三、扣押在案的賭資賭具依法沒收。
劉某、朱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徐敏芳
書 記 員 錢丹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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