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591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2-8-10)
(2022)滬0113刑初59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胥某,女,1970年10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住上海市寶山區。曾于2021年9月因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處罰款人民幣五百元。因本案于2022年3月3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6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胥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胥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1月起至案發,被告人胥某為牟利在上海市寶山區XX路XX弄XX號XX室其租借的房屋內,設置一張麻將桌招攬賭客以“晃晃麻將”形式進行賭博,并抽頭漁利。2022年2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民警在上址查獲被告人胥某及參賭人員敬某等人,并繳獲賭資、賭具等。
被告人胥某于2022年3月3日經民警電話通知主動至公安機關接受處理,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胥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敬某、嚴某、李某、谷某、關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房屋租賃合同、收款收據,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相關照片、行政處罰決定書、人口信息,被告人胥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胥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胥某具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據此,為維護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胥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用于開設賭場的工具及賭資,依法沒收。
胥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周 皓
書 記 員 管勝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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