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479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2-8-10)
(2022)滬0113刑初47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丁某,男,1994年10月1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在山東省濟寧市嘉祥縣黃垓鄉西丁垓村291號,住上海市寶山區。因涉嫌詐騙罪于2021年12月27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夏朝霞,上海市東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4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丁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鄭閣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丁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0年10月,被告人丁某通過網絡搭識被害人陳某,并以戀愛交往、同居備婚等為名取得陳某信任。2021年4月中旬至12月底,被告人丁某為了賭博回本,先后編造投資款被凍結、托人辦事、父母去世操辦喪事等事由共騙取了陳某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207,550元,用于賭博揮霍。期間,丁某通過微信轉賬歸還陳某錢款合計28700余元。
被告人丁某于2021年12月27日被公安人員抓獲,到案后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事實,被告人丁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陳某的陳述,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福建中證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接受證據清單》、被害人陳某提供的聊天記錄、微信支付轉賬記錄、支付寶轉賬記錄、中國銀行銀行卡、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及中國建設銀行明細,證人丁某、馬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戶籍資料》及《工作情況》,被告人丁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具有坦白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2026年12月2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丁某退賠被害人陳某經濟損失。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周 皓
審 判 員 張 金
人民陪審員 金岳英
書 記 員 管勝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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