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496號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 (2022-8-9)
(2022)滬0118刑初496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查某。
公訴機關(guān)以滬青檢刑訴[2022]4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查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1年8月,被告人查某在明知他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將其名下中國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9048)、招商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6306)及綁定的手機卡提供給他人使用。經(jīng)查,上述銀行卡內(nèi)匯入非法進項資金計為人民幣80余萬元,其中包括余某(被騙轉(zhuǎn)賬地在青浦區(qū))、魏某等10人的被騙資金人民幣21萬余元。2021年10月19日,被告人查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據(jù)此,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查某明知他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為他人犯罪提供幫助,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查某如實供述上述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查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適用緩刑。
被告人查某對指控事實、證據(jù)、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簽字具結(jié)并且認罪認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查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查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誡勉語:查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黃 婕
書 記 員 吳悅康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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