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582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22-8-9)
(2022)滬0117刑初58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雙峰縣,XX,高中文化,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雙峰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2002年1月因犯盜竊罪被江西省新金市渝水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010年8月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安徽省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012年9月5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1年6月17日被抓獲,次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5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魏軍、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6月17日22時40分許,被告人朱某某駕駛牌號為滬GXXXXX的越野車,在本區XX路XX路東約160米處,與停靠在路邊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事故。民警接報至現場予以處理,發現被告人朱某某有酒后駕駛機動車嫌疑,遂對其進行酒精呼氣測試并至醫院提取血樣。經鑒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09mg/mL,已達到醉酒狀態。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賠償物損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朱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查獲經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酒精呼氣式測試單,證人陳某、羅某的證言,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血樣提取照片,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車輛信息,戶籍信息、辦案說明、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諒解書,被告人朱某某的多次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某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朱某某積極賠償對方的損失并取得諒解,亦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與被告人朱某某達成的認罪認罰具結書上的量刑建議恰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余厚海
書 記 員 陸天揚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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