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574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2-8-9)
(2022)滬0113刑初57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單位上海XX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XXXXXXXX,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法定代表人鄒某。
訴訟代表人仇某,女,1983年6月27日生,XX公司員工。
被告人鄒某,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XX公司經營人,戶籍在江西省瑞金市,現住上海市奉賢區。因本案于2022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吳某,男,1971年5月1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在滬務工,戶籍在江西省瑞金市,現住上海市嘉定區。因本案于2022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5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上海A公司、被告人鄒某、吳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上列訴訟代表人、被告人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鄒某在經營聯XX公司期間,通過被告人吳某介紹,以支付開票費用的方式讓朱某(另案處理)為聯金公司虛開上海B有限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5份,稅款共計人民幣72,690.24元;虛開上海C有限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9份,稅款共計人民幣437,361.96元,上述涉案稅款均已申報抵扣。
另查明,被告人鄒某、吳某于2022年1月11日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現涉案稅款已補繳。
上述事實,被告單位XX公司、被告人鄒某、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朱某的證言及國家稅務總局奉賢區XX局出具的涉稅事項調查證明材料、上海聯金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發票認證清單、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上海F公司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審計報告》《關于上海F公司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補充審計報告》、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調取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抓獲經過》;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戶籍信息及調取的營業執照;被告人鄒某、吳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聯金公司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鄒某,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被告人吳某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鄒某、吳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單位XX公司、被告人鄒某、吳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單位上海XXXX科技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鄒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吳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鄒某、吳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楊 婷
書 記 員 范楠楠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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