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366號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2022-8-9)
(2022)滬0109刑初366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干某,女,1957年1月18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退休,戶籍所在地本市崇明區(qū)。2020年7月因犯開設(shè)賭場罪被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22年1月25日因涉嫌犯開設(shè)賭場罪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qū)彙?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2)2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干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傅偉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干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干某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25日,在其租賃的上海市虹口區(qū)XX路XX號XX號商鋪,設(shè)置2張麻將桌接受賭客以“晃晃麻將”的形式進行賭博活動,并通過出售充值卡的方式收取臺費抽頭漁利。2022年1月25日,民警至上址檢查,當場抓獲參賭人員楊某、何某、張某等人,查獲贓款人民幣240元及麻將、充值機、充值卡等賭博工具。
2022年1月25日,被告人干某經(jīng)公安人員電話通知后,自行至上址配合民警接受調(diào)查,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干某在開庭審理中無異議,并有證人楊某、何某等的證言及辨認筆錄;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發(fā)經(jīng)過》《工作情況》《檢查證》《檢查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等,調(diào)取的《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干某開設(shè)賭場,其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干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罪名成立。干某犯罪后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本院審理階段,干某能主動預(yù)繳罰金,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檢察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社會公共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干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查獲的贓款及犯罪工具一并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吳 鵬
書 記 員 闞 穎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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