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362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22-8-9)
(2022)滬0109刑初36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秦某,女,1985年10月15日出生于山東省莒南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學本科文化程度,系上海XX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莒南縣,住本市徐匯區。2013年9月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罰款人民幣一千元。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2〕2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秦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金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秦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1年12月3日23時20分許,被告人秦某酒后駕駛牌號為滬BXXXXX的小型客車從本市XX路XX號地下停車庫出發,行駛至同煌路出中山北一路東約30米處時被交警查獲。經當場用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出其酒精含量為141mg/100mL,后其被民警帶至醫院抽取血樣。經上海潤家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送檢秦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49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的標準。被告人秦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秦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證人施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案發經過》《查獲經過》《醉酒駕駛案件移送書》《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打印單》、調取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海潤家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及被告人秦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秦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本院審理期間主動預繳罰金,確有悔罪表現,可分別情節從輕、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調整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楊鳳英
書 記 員 董旭晨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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