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6刑初373號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 (2022-8-9)
(2022)滬0106刑初37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1997年10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東鄉(xiāng)縣,XX,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江蘇省濱海縣,暫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因本案于2021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22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李星輝,上海市商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男,1997年10月11日出江蘇省濱海縣,XX,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江蘇省濱海縣,暫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因本案于2021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22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劉文雪,上海市商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2〕3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李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李某及辯護人李星輝、劉文雪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21年1月至案發(fā),明知霍某(另案處理)向其父親王某(另案處理)出售的LV品牌物品系非法竊取所得,仍伙同被告人李某將上述贓物通過“閑魚”平臺對外銷售牟利。經查,被告人王某、李某通過“愛冒泡的維C”、“蘇北小蜜蜂”、“有點is”的賬戶對外銷售LV品牌物品金額達人民幣5695元。
同年8月26日,公安人員在本市浦東新區(qū)XX村XX號抓獲被告人王某、李某,并在該處查獲尚未銷售的LV包、皮帶、衣架等物品共計215件,價值共計人民幣2.1萬余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李某均具有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人民幣二千元以上的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人民幣二千元以上的罰金。
被告人王某、李某對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
上述事實及量刑建議,被告人王某、李某及各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不持異議,且有證人譚某的證言筆錄,同案犯霍某、王某的供述筆錄,上海林幾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路易威登(中國)商業(yè)銷售有限公司出具的價格證明、相關材料,公安機關收集的微信聊天記錄、閑魚網頁截圖、閑魚銷售記錄、制作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搜查證、搜查筆錄、立案材料、抓獲經過,被告人王某、李某的供述筆錄及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共同予以非法收購、銷售,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均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節(jié)及建議適當,應予采納。各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均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三、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查獲的贓物予以發(fā)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高 欣
書 記 員 包夢娜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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