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4刑初326號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22-8-8)
(2022)滬0104刑初32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1996年11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長豐縣,XX族,大專文化,京東網快遞員,戶籍在安徽省長豐縣左店鄉永豐村董崗組,住安徽省合肥市長豐縣。2022年2月28日因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方為守,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徐檢刑訴(2022)2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董某及其辯護人方為守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1月,被告人董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其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等賬戶,為他人接收、轉移贓款提供幫助,涉案贓款共計人民幣28萬余元。
2022年2月28日,被告人董某在安徽省合肥市長豐縣一網吧內被民警抓獲,至審查批捕階段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現已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董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為他人轉移贓款提供幫助,數額達人民幣28萬余元,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被告人董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董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董某已退繳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的刑事處罰。提起請依法審判。
被告人董某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沒有異議。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法律意識淡薄而觸犯法律,被告人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屬從犯地位,主動退繳違法所得。綜上,請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給其改過自新的機會。
經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并有:證人谷某、胡某等人的證言,搜查筆錄,扣押清單、贓證物品照片、手機截圖照片、銀行交易記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物證,司法鑒定意見書,受案登記表、工作情況,資金往來結算票據,被告人董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為他人轉移贓款提供幫助,數額達人民幣28萬余元,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董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董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董某已退繳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姜云英
書 記 員 邱宗軻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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