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3刑終3號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2-7-28)
(2022)滬03刑終3號
原公訴機關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某(曾用名劉某結),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陽縣,XX,高中文化程度,上海某某數碼店實際經營人,戶籍地湖南省邵陽縣;因涉嫌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閔行區看守所。
辯護人孟琪瑛,上海寬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審理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劉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一案,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滬0104刑初384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劉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致使案件在較長的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依法裁定中止審理,F中止審理的原因已消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復審理。
審 判 長 曹芬芳
審 判 員 夏曉虹
審 判 員 楊 坤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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