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476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2-8-5)
(2022)滬0118刑初47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魏某,男,1992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程度,系農民,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戶縣。2021年7月27日因涉嫌敲詐勒索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審。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4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魏某犯敲詐勒索罪,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金志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魏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魏某從趙超(已判刑)處學會快遞違禁品投訴的方法后,單獨在淘寶、拼多多等APP上多次購買打火機、自噴漆、火柴等快遞違禁品,同時在國家郵政局申訴網站上對多家快遞公司發起違禁品投訴,迫使快遞公司賠錢私了,達到勒索錢財目的。截至案發,被告人魏某敲詐勒索被害單位申通快遞股份有限公司2,440元(幣種為人民幣,下同)、上海XX有限公司550元、圓通速遞有限公司986元、中通快遞股份有限公司200元,共計4,176元。
另查明,被告人魏某于案發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在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魏某已退出上述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魏某的供述、證人韓某、王某、梅某、周某的證言筆錄,接受證據清單、數據清單、投訴記錄,支付寶交易明細,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照片,上海潔湛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案發經過、抓獲經過,本院代管款收據,被告人的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并經庭審查證屬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魏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其已退出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魏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系自首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二、被告人魏某已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176元發還各被害單位。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1部予以沒收。
誡勉語:魏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沈寶琴
書 記 員 肖思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