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20刑初330號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2022-8-4)
(2022)滬0120刑初33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XX,女,1989年7月21日出生于上海奉賢,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學文化,原系安閥流體控制(上海)有限公司職工,戶籍地上海市楊浦區,暫住上海市楊浦區。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犯罪,于2022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傅思杰,上海瀛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奉檢刑訴[2022]28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XX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2年8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王婷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XX及辯護人傅思杰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XX因與同事王某產生矛盾,遂于2022年2月25日下午5時許,在本區安閥流體控制(上海)有限公司停車場,駕駛粵GXXXXX小轎車多次故意撞擊被害人王某停在該處的滬AXXXXX2特斯拉modle3轎車,致該車及側旁被害人劉某停放的滬EXXXXX奔馳汽車同時損壞。經價格認定,受損車輛的車損價格合計為人民幣73516元。
案發后,被告人陳XX在家屬幫助下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當庭播放的監控視頻,被害人王某、劉某的陳述,微信聊天記錄,上海市奉賢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公安機關出具的調取證據通知書及調取證據清單、案發經過,轉賬記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XX故意損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陳XX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亦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陳XX在家屬幫助下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及辯護人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XX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陳XX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胡秀華
審 判 員 吳耀軍
人民陪審員 金 超
書 記 員 何 濤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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