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218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2-8-4)
(2022)滬0113刑初21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69年5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在上海市寶山區顧村鎮沈宅村九房宅22號。因本案于2021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金建良,上海三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2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鄭閣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金建良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自2021年8月中旬,被告人李某伙同吉某、李某、蔡某(均另案處理)共同在本市寶山區XX路XX弄XX號XX室房屋招攬賭客以網絡百家樂形式參與賭博。8月下旬,蔡某介紹姜某(另案處理)至上址負責提供亞新平臺賬號、密碼及配資,姜某安排李銀亞(另案處理)負責操盤。李某伙同吉某、李某、姜某、蔡某五人共同參與碼量返水分成。同年9月7日17時許,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在上址查獲以網絡百家樂形式賭博的周某、范某、陳某1、張某、王某、陳某2,并當場繳獲賭資人民幣24,785元及電腦主機、硬盤等。
被告人李某于2021年9月15日主動至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寶山XX局的《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證人沈某的陳述及《房屋租賃合同》;證人吉某、李某的證言、辨認筆錄以及微信聊天記錄;證人周某、范某、陳某1、張某、王某、陳某2的詢問筆錄及辨認筆錄;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證人方某、吳某的詢問筆錄;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辦案說明》、《戶籍信息》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營利為目的伙同他人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但不適宜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李某違法所得依法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楊 婷
人民陪審員 陸建芳
人民陪審員 王寶章
書 記 員 管勝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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