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0刑初334號
——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 (2022-8-4)
(2022)滬0110刑初33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于上海市,XX,戶籍在上海市虹口區(qū),住上海市虹口區(qū)。2015年8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2)2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龔雯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22年2月14日23時30分許,被告人朱某駕駛牌號為皖PXXXXX的小型轎車從本市楊浦區(qū)濱江百聯(lián)商場地下車庫行駛至楊浦區(qū)XX路XX路XX商場車庫出口時,被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民警查獲。經(jīng)檢驗,被告人朱某案發(fā)時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2mg/100mL,屬于醉酒。
上述事實,被告人朱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張某的證言,車輛信息及駕駛證信息,當事人血樣(尿樣)提取登記表、上海迪安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記錄,被告人朱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根據(jù)上述證據(jù)指控被告人朱某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朱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朱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在律師李暉見證下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朱某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為嚴肅國法,維護道路交通運輸?shù)恼V刃蚝桶踩勒铡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朱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韓 慧
書 記 員 李蕓蕓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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