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0刑初327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2022-8-4)
(2022)滬0110刑初32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曾用名劉某1,男,1993年7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麻城市,XX,戶籍在湖北省麻城市,住上海市虹口區。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2月19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汪某,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于江蘇省儀征市,XX,戶籍在江蘇省儀征市。2011年12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5年2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20年6月因犯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被告人仲某,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于江蘇省睢寧縣,XX,戶籍在江蘇省睢寧縣。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2月19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2)2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汪某、仲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潘潔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汪某、仲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12月12日,被告人劉某經他人指使承租本市楊浦區學府街88弄10號101室房屋。2022年2月16日起,茅某(另案處理)在上址開設網絡百家樂賭博場所供他人賭博并招攬賭客,劉某受雇負責查看賭場監控并望風,被告人汪某受雇在賭場內負責接和,被告人仲某受雇與郝某(另案處理)共同負責配鈔,夏某(另案處理)負責操盤。
2022年2月18日1時30分許,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民警至上址檢查,抓獲被告人劉某、汪某、仲某及李某、袁某、郭某等多名參賭人員,查獲涉案電腦主機一臺、手機一部,從參賭人員處查獲人民幣2,2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汪某、仲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證人俞某、李某、袁某、郭某、肖某、侯某、孫某的證言及相關辨認筆錄,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檢查筆錄、證據保全清單、提取筆錄,租房合同詳情、房租賬單截圖,通話記錄、微信賬號截圖,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記錄,被告人劉某、汪某、仲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確認。
公訴機關根據上述證據指控被告人劉某、汪某、仲某的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劉某、汪某、仲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均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汪某、仲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七千元;判處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人民幣七千元;判處被告人仲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劉某、汪某、仲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分別在律師見證下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劉某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300元,被告人仲某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4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汪某、仲某伙同他人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劉某、汪某、仲某依法均應予處罰。被告人劉某、汪某、仲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汪某、仲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均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為嚴肅國法,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劉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被告人汪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8日起至2022年9月17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仲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仲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四、查獲的犯罪工具及退出的違法所得均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韓 慧
書 記 員 李蕓蕓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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