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0刑初1286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2022-3-21)
(2021)滬0110刑初128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女,1982年11月6日出生于上海市,XX,系上海禿某信息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下稱“禿某公司”)、上海為某信息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下稱“為某公司”)負責人,戶籍在上海市靜安區。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21年8月25日被拘傳,當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王惠民,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周彥,上海律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某,女,1988年10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瀘縣,XX,系禿某公司、為某公司業務經理,戶籍在四川省瀘縣。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21年8月25日被拘傳,當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冀軍輝,上海蘭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楊某,曾用名楊某1,男,1994年11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陽市,XX,系禿某公司、為某公司業務員,戶籍在湖南省岳陽市。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21年8月25日被拘傳,當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汪國棟,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豆某,男,1991年9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鹿邑縣,XX,系禿某公司、為某公司業務員,戶籍在河南省鹿邑縣。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21年8月25日被拘傳,當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趙光,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1)11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王某、楊某、豆某犯非法經營罪,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審判,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決定將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因受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開庭進行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審理。
審 判 長 楊曉俊
人民陪審員 嚴功元
人民陪審員 陸金芳
書 記 員 李紫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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