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473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22-8-3)
(2022)滬0118刑初47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某,女,1967年2月9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2021年7月29日因涉嫌詐騙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審,2022年7月19日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犯罪被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田某某,男,2001年2月9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詐騙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8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解除取保候審;2022年7月20日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犯罪被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公訴機關以滬青檢刑訴[2022]4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田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5月,被告人周某、田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網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周某仍指使田某某辦理自己名下的中國建設銀行卡(卡號為XXXXXXXXXXXXXXX9772)、中國農業銀行卡(卡號為XXXXXXXXXXXXXXX6374)、中國工商銀行卡(卡號為XXXXXXXXXXXXXXX6488)及配套U盾、關聯手機卡給他人使用。經查,上述中國建設、中國農業銀行卡收取、轉移非法進項金額合計為人民幣530萬余元,其中包括收取許某某、鄒某的被騙資金人民幣23萬余元。2020年5月,許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區XX鎮被電信網絡詐騙后,將16萬余元轉賬至被告人田某某上述中國建設銀行卡后被轉走。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田某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2021年7月29日,被告人周某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某系自首,被告人田某某系如實供述上述事實,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均認罪認罰,依法均可以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宣告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被告人周某、田某某對指控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簽字具結并且認罪認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某、田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田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誡勉語:周某、田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段美玲
書 記 員 夏琦賢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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