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606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8-3)
(2022)滬0117刑初60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方某,女,1991年1月18日出生,XX,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揚州市廣陵區,住上海市松江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現因本案于2021年12月5日被查獲,次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竇軼旻,上海一凡律師事務所律師。
公訴機關以滬松檢刑訴〔2022〕5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方某犯危險駕駛罪。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2月5日23時許,被告人方某酒后駕駛牌號為滬CXXXXX的小型汽車行駛至本區XX路進玉樹路東約10米處,與證人龔某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民警至現場處置,發現方某有酒后駕駛嫌疑,方某拒不配合酒精呼氣測試,遂帶其至醫院提取血樣。經鑒定,被告人方某血液中的乙醇濃度為2.76mg/mL,已達到醉酒狀態。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方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被告人方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方某已賠償龔某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方某具有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從輕處罰情節,建議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方某拘役3個月10日,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被告人方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方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方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十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曹吉良
書 記 員 陸天揚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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