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600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8-3)
(2022)滬0117刑初60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7月22日出生,XX,中專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5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錢金釵,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7月13日至7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涉案錢款系犯罪所得,仍向他人提供銀行賬戶、支付寶賬戶及微信賬戶,并進行人臉驗證,協助他人轉移被害人吳某1、劉某、張某1、吳某2、苗某、陳某、王某、于某、張某2、馬某1、馬某2、方某、郭某、周某、李某、鄒某被詐騙錢款共計人民幣28,800元。
2021年8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主動向本院退賠人民幣28,8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吳某1、劉某、張某1、吳某2、苗某、陳某、王某、于某、張某2、馬某1、馬某2、方某、郭某、周某、李某、鄒某的陳述,立案決定書,銀行流水,微信賬單截圖,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及照片,案發及抓獲經過,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協助他人予以轉移、掩飾隱瞞,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并主動退繳全部贓款并預繳了罰金,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機一部、銀行卡四張,予以沒收。
三、退繳在案的贓款人民幣二萬八千八百元,發還相應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龔笑笑
書 記 員 成 語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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