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568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8-3)
(2022)滬0113刑初56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方某1,女,1984年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在安徽省阜南縣。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4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2022年3月9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方某2,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無業,戶籍在安徽省阜南縣。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4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2022年3月9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5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方某1、方某2犯危險作業罪,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方某1、方某2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1年2月以來,被告人方某1、方某2為牟利,結伙通過少量多次的方式從他人處收購汽油后儲存于方某1購置的面包車內,再銷售給網約車和出租車司機多人多次,獲利數千元。2021年11月24日在XX鎮XX村小孟家宅停車場內當場抓獲兩名被告人并查獲疑似汽油液體120公斤。經鑒定,液體屬于汽油范疇且系不符合技術要求的劣質汽油。
被告人方某1、方某2于2021年11月24日在上址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并退還贓款人民幣4,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方某1、方某2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工作情況》《扣押清單》《扣押決定書》《現場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上海市石油化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出具的檢驗報告、《2015年版危險化學品目錄》、微信截圖、《全國常住人口信息》、證人許某、李某1、王某、鄭某、蔣某、李某2、孫某、陳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被告人方某1、方某2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方某1、方某2在生產、作業中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過依法批準或許可,擅自從事危險品物品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作業的生產作業活動,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其行為已構成危險作業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給人方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方某1、方某2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方某1、方某2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均可以從寬處理。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方某1犯危險作業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方某2犯危險作業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方某1、方某2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項群軍
書 記 員 劉 響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