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0刑初158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2022-7-29)
(2022)滬0110刑初15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女,1986年1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鑫縣,XX,大專文化,河北有限公司、石家莊有限公司銷售經理,戶籍在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因本案于2021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虹口區看守所。
辯護人厚衛紅,北京市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以(2022)滬0110刑初158號刑事裁定,對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起訴的被告人張某假冒注冊商標一案中止審理。
因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現本院決定采用在線方式,公開開庭審理本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復審理。
審 判 長 劉惠珠
人民陪審員 張順發
人民陪審員 朱愛娜
書 記 員 高家煒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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