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1刑初333號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2022-8-3)
(2022)滬0101刑初333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于江蘇省漣水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漣水縣,暫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因本案于2022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左靖,上海明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2〕3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1驹菏芾砗螅婪ńM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厲蒨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及上海市黃浦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左靖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
被告人黃某自2021年10月下旬起,受薛某(已判決)招攬,在位于本市黃浦區(qū)XX路XX弄XX號XX室的網(wǎng)絡百家樂賭場擔任賭場操盤手。該賭場由薛某管理經(jīng)營,招攬馮某、譚某、任某、徐某2、范某等涉賭人員進行網(wǎng)絡百家樂賭博。
同年11月7日,公安機關(guān)接報至上址查處,當場抓獲薛某及前述涉賭人員,并繳獲電腦主機、賭資人民幣74,369元等。被告人黃某逃離現(xiàn)場,身份證、手機、鑰匙等物遺留在現(xiàn)場并被民警查獲。
2022年2月12日民警在本市浦東新區(qū)XX路XX號抓獲被告人黃某。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黃某伙同他人共同開設賭場,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黃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應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有坦白情節(jié),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建議對被告人黃某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同案犯薛某的供述、辨認筆錄及指認照片,證人馮某、譚某、任某、徐某2、范某等人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人徐某1、陳某的證言,公安機關(guān)制作的檢查筆錄、證據(jù)保全清單、收繳物品清單、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等,現(xiàn)場照片及經(jīng)被告人黃某、同案犯薛某和涉賭人員簽字確認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五里橋派出所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告人黃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黃某及其辯護人對指控事實、證據(jù)、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被告人黃某已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黃某無前科,此次系初犯;被告人黃某在審查起訴階段交代了相關(guān)事實,能認罪認罰,當庭也如實作了供述,可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黃金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在本案中也未實際獲利。綜上,辯護人建議法庭采納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薛某因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7月15日被本院判刑,有本院(2022)滬0101刑初176號刑事判決書證實,該判決已生效。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以營利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黃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黃某從輕、從寬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2日起至2022年11月11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作案工具及賭資應予沒收(已收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邱純杰
審 判 員 袁偉民
人民陪審員 李雪珍
書 記 員 朱 晗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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