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1刑初324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22-8-3)
(2022)滬0101刑初32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竹山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縣;因本案于2022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左靖,上海明泰律師事務律師。
被告人沈某,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學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閔行區,暫住上海市黃浦區;因本案于2022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魏晉,上海市中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夏某,女,1965年2月2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退休,戶籍所在地上海市徐匯區;曾因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06年7月被判處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因本案于2022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蔣永華,上海九州豐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2〕3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沈某、夏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賴有為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及上海市黃浦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左靖、被告人沈某及上海市黃浦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魏晉、被告人夏某及其辯護人蔣永華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劉某、沈某、夏某于2022年2月,由被告人劉某向被告人夏某提供賬戶名為XZ8019的賭博網站百家樂賬號和密碼,被告人夏某又將該組賬號密碼交由被告人沈某,由被告人沈某提供本區XX路XX弄XX號XX室作為場所,開設網絡百家樂賭場,被告人沈某在該賭場操盤并實際管理。前述賬號可獲取碼量的12‰作為“返水”,3名被告人分別約定,劉某與夏某可各獲取碼量的2‰的“返水”,沈某可獲取碼量的8‰的“返水”。
同年3月1日晚,公安機關接報至上址查處,當場抓獲被告人劉某、沈某、夏某,并繳獲電腦主機、移動電話機等。
經電腦截屏數據顯示,自2022年2月24日起至案發之日止,賬戶名為XZ8019的賭博網站百家樂賬號實際投注額為1,337,807,碼量為1,209,009.50。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沈某、夏某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被告人劉某、沈某、夏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提請依法審判。
上述事實,有證人苗某、全某、張某、曹某、何某等人的書面證言及相關辨認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安機關制作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繳獲的移動電話機、電腦主機,微信聊天記錄、短信記錄、賭博賬號碼量截屏,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戶籍信息、前科材料,被告人劉某、沈某、夏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劉某、沈某、夏某及3名被告人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證據、罪名等均無異議,本院在告知有關法律規定及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后,3名被告人均表示認罪。被告人沈某、夏某希望法庭予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劉某無前科,此次系初犯;被告人劉某到案后的供述如一,有坦白情節,認罪態度好;被告人劉某在本案中未實際獲利。綜上,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劉某從輕處罰。
被告人沈某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沈某到案后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沈某無前科,系初犯;本案的賭場開設時間短,被告人沈某未實際獲利。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沈某從輕處罰。
被告人夏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夏某在本案中與其他2名被告人相比,地位較低、作用較輕,涉案賭博賬號和賭博場所均不是夏某提供;本案犯罪時間短,被告人夏某也沒有實際獲利;被告人夏某能如實交代,自愿認罪;被告人夏某身患疾病,身體狀況不佳。辯護人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夏某從輕處罰,判處夏某1年6個月有期徒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沈某、夏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應予刑事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劉某、沈某、夏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三名被告人能當庭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所作建議對三名被告人分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沈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夏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四、作案工具應予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邱純杰
審 判 員 袁偉民
人民陪審員 李雪珍
書 記 員 朱 晗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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