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467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2-8-2)
(2022)滬0118刑初46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董某。
公訴機關以滬青檢刑訴[2022]4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0月期間,被告人董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將其名下的中國民生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4472)、交通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2950)、大連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9456)及關聯手機交給他人使用。經查證,上述銀行卡被用于接受、轉移吳某等36人被騙資金共計人民幣58萬余元。其中,吳某在上海市青浦區的家中因電信網絡詐騙轉賬人民幣5萬余元至上述銀行卡內。2021年12月23日,被告人董某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董某明知他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為他人犯罪提供幫助,情節嚴重,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董某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適用緩刑。
被告人董某對指控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簽字具結并且認罪認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誡勉語:董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黃 婕
書 記 員 吳悅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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