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607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8-2)
(2022)滬0116刑初60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郭某(自報),女,1984年8月5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江蘇省淮安市洪澤區,暫住本市徐匯區;因本案于2021年11月30日被傳喚,次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5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潔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郭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19年11月至2020年底,被告人郭某以非法營利為目的,在微信建立聊天群,制定賭博規則,后通過“哈靈麻將”APP為他人提供房間進行賭博。期間,郭某以每局向大贏家收取房費的形式非法獲利,共計抽取房費人民幣2.5萬元。
2021年11月30日,被告人郭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本案審理階段,被告人郭某向本院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
公訴機關據此認為被告人郭某的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且具有坦白情節,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若審判階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郭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某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據經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郭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在案退繳的違法所得及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機一部均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沈 磊
書 記 員 張潔卿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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