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606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8-2)
(2022)滬0116刑初60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齊某(自報),男,1972年7月20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無業,住安徽省樅陽縣;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2日被傳喚,次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5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齊某犯盜竊罪,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潔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齊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1、2021年11月15日17時許,被告人齊某在本區XX鎮XX路XX工地車棚內,將被害人錢某停放在該處的一輛天島牌電動自行車竊走,后將其以人民幣200元(以下幣種同)的價格予以變賣。經鑒定,該電動自行車價值425元。
2、2021年11月16日18時許,被告人齊某在本區XX鎮XX路XX工地車棚內,將被害人徐某停放在該處的一輛愛瑪牌電動自行車竊走,后將其以200元的價格予以變賣。經鑒定,該電動自行車價值310元。
3、2021年11月19日18時許,被告人齊某在本區XX鎮XX路XX工地車棚內,將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該處的一輛愛瑪牌電動自行車竊走,后將其以230元的價格予以變賣。經鑒定,該電動自行車價值460元。
2021年11月22日,被告人齊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后,上述電動自行車均已被追繳并發還相關被害人,被告人齊某向本院退繳違法所得630元。
公訴機關據此認為被告人齊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且具有坦白情節,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齊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齊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齊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齊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在案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630元予以沒收;追繳的贓物電動自行車發還相關被害人(均已發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沈 磊
書 記 員 張潔卿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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