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5刑初829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022-8-2)
(2022)滬0115刑初82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顧某,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于江蘇省興化市,XX,小學文化,個體經營,戶籍地江蘇省興化市,暫住上海市浦東新區。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5日被逮捕,2021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文德,上海宇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刑訴〔2022〕6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顧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任熠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顧某及其辯護人王文德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至2020年8月,被告人顧某伙同趙某(已判決)在上海市浦東新區XX鎮XX路XX號的廢品收購站,明知是犯罪所得贓物,仍多次從李某(已判決)處收購電纜線,收購金額共計人民幣22萬余元。
被告人顧某至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顧某在庭審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單位(報案人)陳華軍的陳述、公安機關調取的監控錄像、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稱重記錄、測量記錄、微信轉賬記錄、同案犯李某、趙某的供述、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經過、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顧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顧某有自首情節并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鑒于本案的違法所得已退繳并取得被害單位諒解,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要求對被告人顧某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顧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不足部分責令退賠。
被告人顧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丁文豪
書 記 員 譚奕軒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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