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5刑初544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022-8-2)
(2022)滬0115刑初54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于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流市,XX,初中文化,廚師,戶籍地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流市,暫住上海市浦東新區。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邵祖德,北京市中銀(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刑訴﹝2022﹞3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妨害公務罪,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顧玉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及其辯護人邵祖德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1月27日16時25分許,被告人陳某在本區XX大道XX路路口西北側因交通違法行為被在該處進行交通整治的梅園新村派出所民警嚴某示意停車,后被告人陳某拒不配合并啟動電動自行車逃逸,且將阻攔其逃跑的民警嚴某帶倒在地致其受傷。經法醫學鑒定,被害人嚴某的傷勢已構成輕微傷。
2021年11月27日,被告人陳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嚴某的陳述、證人姜某、謝某的證言、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及相關監控視頻、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人事管理綜合平臺調取的信息、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梅園新村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況、上海市浦東新區公利醫院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案發及抓獲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暴力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有坦白情節且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要求對被告人陳某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陳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丁文豪
書 記 員 譚奕軒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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