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5刑初1037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022-8-2)
(2022)滬0115刑初103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沈某,男,1950年7月7日出生于上海市,XX,文盲,退休人員,戶籍地上海市浦東新區。因本案于2022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3月26日被逮捕,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刑訴〔2022〕8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沈某犯放火罪,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文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沈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1月11日23時許,被告人沈某攜帶打火機至上海市浦東新區XX村XX號XX房,將垃圾堆攏于卷簾門下點燃后逃離,后垃圾房內的物品被引燃,過火面積10余平方米,后火勢被撲滅。經鑒定,被燒毀設施物損為人民幣1706元;被告人沈某作案時及目前患有輕度精神發育遲滯,應評定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應被評定為具有受審能力。
2022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沈某在上海市浦東新區XX路XX號XX室住處被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案發后,被告人沈某在家屬幫助下已賠償被燒毀設施修復損失人民幣2.9萬余元,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沈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單位曹駿的陳述、證人曹某、賀某、王某、沈某的證言、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上海增值稅普通發票、諒解書、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檢驗報告、價格認定結論書、司法鑒定意見書、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沈某在XX小區XX房處點燃易燃垃圾,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沈某有坦白情節并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沈某能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罰。案發后,被告人沈某賠償了相應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為嚴肅國家法紀,維護公共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被告人沈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丁文豪
書 記 員 譚奕軒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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