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465號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 (2022-7-29)
(2022)滬0118刑初46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
辯護人張馳強,上海逾馳律師事務所律師。
公訴機關以滬青檢刑訴[2022]4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1月,被告人陳某在明知他人利用網(wǎng)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將自己名下的平安銀行銀行卡(卡號為XXXXXXXXXXXXXXX2945,開戶地為上海市青浦區(qū))、中國銀行銀行卡(卡號為XXXXXXXXXXXXXXX8393)及關聯(lián)手機提供給他人使用。經(jīng)查,上述2張銀行卡收取非法進項資金計人民幣560余萬元,其中包括查證的潘某、林某、廖某的被騙資金人民幣28萬元。2021年12月11日,被告人陳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據(jù)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明知他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為他人犯罪提供幫助,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宣告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陳某及其辯護人對指控事實、證據(jù)、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被告人陳某簽字具結并且認罪認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1部予以沒收。
誡勉語:陳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黃 婕
書 記 員 吳悅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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