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455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22-7-29)
(2022)滬0118刑初45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江某,男,1994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農民,戶籍所在地重慶市開縣,暫住上海市青浦區。2018年12月因毆打他人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處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二百元。2022年5月20日因涉嫌詐騙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審。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4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江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金志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江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5月11日,被告人江某在得知上海市青浦區XX鎮的被害人高某有代買香煙需求后,隱瞞自己無代買渠道無法購買的事實,微信收取高某購煙款人民幣8,830元,又向其謊稱自己遭遇車禍,香煙被扣無法交付,并將錢款用于償還本人網貸。被告人江某經高某催討后于2022年5月12日微信退還人民幣2,330元,余款人民幣6,500元至案發仍未歸還。
被告人江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江某主動向被害人高某退贓人民幣6,500元并獲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江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筆錄,被害人高某的陳述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發還清單,微信聊天及轉賬記錄,手機交易記錄,照片,案發經過表格,抓獲經過,戶籍資料,行政處罰決定書,諒解書、收據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江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其主動退贓并獲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江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如實供述罪行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私財產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江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誡勉語:江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汪愛珍
書 記 員 劉艷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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