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433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22-7-29)
(2022)滬0118刑初43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童某,男,1990年2月8日出生。2021年9月16日因涉嫌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犯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公訴機關以滬青檢刑訴(2022)4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童某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8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童某通過某平臺販賣含有淫穢視頻的U盤,其中2021年8月3日,被告人童某以人民幣188元的價格向在上海市青浦區的張某販賣存儲淫穢視頻的U盤1個。經鑒定,上述U盤內的308部視頻屬于具體描繪性行為或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影片。被告人童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童某處依法扣押作案工具手機2部、網絡存儲硬盤2個。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童某主動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188元。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童某的行為應以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童某具有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已退出違法所得,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童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童某對指控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并自愿認罪認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童某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童某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2部、網絡存儲硬盤2個予以沒收;被告人童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88元予以追繳。
誡勉語:童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程 程
書 記 員 王婕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