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565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7-29)
(2022)滬0117刑初56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XX,中專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修武縣,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6月26日被抓獲,次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5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徐晨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3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用于違法犯罪仍將自己名下的銀行卡及手機提供給他人,并以刷臉的方式協助他人轉移被害人葉某被詐騙的錢款共計人民幣20,400元(以下幣種同),且從中獲利。
2021年6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其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實。案發后,被告人徐某某退出全部贓款20,4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葉某的陳述及受立案信息,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個人客戶信息查詢及銀行卡流水,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某退繳全部違法所得20,400元并預繳相應罰金,酌情可以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零四百元,發還被害人葉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練 斌
書 記 員 蔣曉琦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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