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596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2-7-29)
(2022)滬0116刑初59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湯某某(自報),女,1975年5月19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系務工人員,住上海市虹口區;因本案于2021年9月7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5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湯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轄。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宓周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湯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9年底至2021年9月期間,被告人湯某某使用微信群召集賭客,制定賭博規則,并利用“哈靈麻將”APP親友圈功能召集多人賭博,通過大贏家每局支付臺費的方式抽頭獲利,共計非法獲利人民幣10余萬元。
2021年9月7日,被告人湯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湯某某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0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湯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且有相關辨認照片,證人干某等人的證言及相關辨認照片,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照片、偵破經過及調取的微信交易記錄、相關信息截圖、提取的購卡記錄、人口信息表,退贓憑據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湯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湯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湯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湯某某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本案的事實及相關情節,對被告人湯某某可以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湯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湯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機一部及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曹雪明
書 記 員 徐舒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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