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578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2-7-29)
(2022)滬0116刑初57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某(自報),中專文化,務工人員,住浙江;因本案于2021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6月1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4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宓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1年4月期間,被告人陳某某明知錢款來路不正,仍提供自己的銀行卡、微信等協助他人轉賬。上游犯罪被害人陸某、王某、顧某在網上被敲詐勒索的錢款共計人民幣35,588元流入被告人陳某某的銀行賬戶,后被轉移至其他賬戶或者取現。
2021年5月7日,被告人陳某某在居住地被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審理過程中,陳某某向本院繳納人民幣1萬元用于退賠上游犯罪被害人損失。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認罪認罰,并有其以往供述及辨認筆錄、辨認照片,上游犯罪被害人陸某、王某、顧某的陳述,公安機關調取的銀行交易記錄、人口信息表及出具的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偵破經過、工作情況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積極退賠,有悔罪表現,可以從寬處理并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退賠的款項發還相關被害人。
陳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陳德鋒
書 記 員 王珠玨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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