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401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2-7-28)
(2022)滬0116刑初401號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女,1989年6月13日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戶籍地甘肅省西和縣。
委托代理人邱哲,上海忱實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金山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衣某(自報),男,1990年8月22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審。
委托代理人曹唯,上海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金山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衣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衣某賠償因本案造成的經濟損失。本院受理后,在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本院主持下,經過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人衣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50,000元(不包含案發后被告人已墊付的人民幣8,000元),此款定于2022年7月28日支付人民幣30,000元(已支付),余款人民幣20,000元于2022年11月30日前付清。
二、其他無爭議。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曹雪明
審 判 員 周丹輝
人民陪審員 孫林根
書 記 員 張潔卿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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