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6刑初343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2022-7-29)
(2022)滬0106刑初34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余某,男,1998年5月8日出生于陜西省武功縣,XX,中專文化,原系西安比亞迪電子有限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咸陽市武功縣。因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靜安區看守所(北部)。
辯護人瞿楠,上海市亞太長城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靜安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2〕3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余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阮曉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余某及其辯護人瞿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1年10月,被告人余某為牟利,注冊山東XX有限公司、在山東省XX公司賬戶并將該公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收取好處費人民幣1萬余元。經查實,上述公司賬戶被用于接收電信網絡詐騙贓款共計人民幣82.9萬余元,涉及被騙人員6人。
2022年2月17日,被告人余某被公安人員抓獲,其到案后基本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余某具有如實供述情節,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余某對量刑建議無異議并簽字具結。
以上事實,被告人余某及辯護人在庭審中均無異議,且有證人李某1、李某2、韓某等人證言、開戶信息、銀行交易記錄、微信聊天記錄、手機轉賬記錄、扣押清單、扣押筆錄、抓獲經過和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余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余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余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節及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7日至2022年8月16日止。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謝文娟
書 記 員 鄭 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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