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1刑初315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2022-7-29)
(2022)滬0101刑初31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葉某,男,1996年6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桐城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無業,戶籍地安徽省桐城市;因本案于2022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劉冬梅,上海萬熙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2〕2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魏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葉某及其辯護人劉冬梅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2月,被告人葉某在明知被用于違法犯罪的情況下,仍將其名下卡號為XXXXXXXXXXXXXXX8196的中國工商銀行卡、卡號為XXXXXXXXXXXXXXX6909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卡號為XXXXXXXXXXXXXXX9644的中國建設銀行卡、身份證信息、手機卡等有償提供他人轉賬使用。
2021年12月,隋某等多人被電信網絡詐騙,其中詐騙款人民幣80余萬元系使用上述三張銀行卡收取。
公安人員經偵查,于2022年2月14日在安徽省安慶市抓獲被告人葉某。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葉某的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根據其犯罪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公訴機關提交了涉案銀行卡查詢材料、證人隋某、楊某、房某、閆某、李某1、陳某1、李某2、李某3、韓某、劉某1、劉某2、劉某3、邢某、駱某、李某4、謝某、劉某4、程某、戴某、王某、孫某、董某、徐某、農某、陳某2等人的證言、報案材料、銀行卡交易明細,公安機關到案經過、扣押清單等證據,被告人葉某的多次供述等證據。
被告人葉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等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罪行并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支持。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可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葉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4日起至2022年10月13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唐鴻發
書 記 員 吳淵倫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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