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454號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2022-7-28)
(2022)滬0118刑初454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95年12月21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南省許昌縣,現(xiàn)住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qū)光明路明澤新苑北區(qū)。2021年8月2日因涉嫌敲詐勒索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qū)彙?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4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敲詐勒索罪,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魏韌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7月至10月間,被告人李某利用快遞公司對寄遞禁止寄遞物品遭舉報后,擔心被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的心理,在“淘寶”等APP上頻繁購買打火機等禁止通過快遞運輸?shù)奈锲泛螅趪亦]政局申訴網(wǎng)站上,對寄遞該物品的快遞公司進行舉報,迫使被舉報的快遞公司向其支付所謂“理賠款”。被告人李某以此方式,對位于上海市青浦區(qū)的上海韻達貨運有限公司、中通快遞股份有限公司、圓通速遞有限公司、申通快遞有限公司、杭州XX有限公司等被害單位進行敲詐,并使用李某、李某、胡某支付寶賬戶得款總計人民幣5,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件審理階段,被告人李某主動退出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淘寶購買記錄截圖、情況說明、支付寶流水,證人王某、梅某、周某、唐某、韓某的證言,接受證據(jù)清單、客戶投訴理賠統(tǒng)計表,案發(fā)經(jīng)過表格,戶籍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依法應(yīng)予懲處。被告人李某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其主動退出違法所得,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敲詐勒索罪的罪名以及認定被告人李某系自首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私財產(chǎn)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贓款人民幣5,150元發(fā)還各被害單位;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誡勉語:李某回到社區(qū)后,應(yīng)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朱秀玲
書 記 員 劉艷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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