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196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22-7-22)
(2022)滬0118刑初19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5年1月6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程度,系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區。2017年4月因盜竊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1年12月16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審。
本院于2022年4月1日以(2022)滬0118刑初196號刑事裁定,對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起訴的被告人周某某尋釁滋事罪一案中止審理。
經查,目前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應當恢復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復審理。
審 判 長 段美玲
人民陪審員 金全英
人民陪審員 倪君英
書 記 員 夏琦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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