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341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7-28)
(2022)滬0117刑初34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某,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于貴州省凱里市,XX,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貴州省凱里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9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邵哲臻,上海昌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3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錢金釵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及其辯護人邵哲臻到庭參加了訴訟。因疫情原因本案于2022年4月10日中止審理,于同年6月29日恢復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10月19日11時許,被告人楊某某在本區XX鎮XX公路XX學院籃球場附近的菜鳥驛站處,因快遞卸貨問題與被害人胡某發生不愉快,后將胡某以過肩摔方式摔倒在地,并用身體部位壓胡某胸部,致胡某受傷。經鑒定,被害人胡某右側第2-7肋骨骨折,構成輕傷一級。
嗣后,被告人楊某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候,到案后首份供述未如實供述,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罪行。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害人胡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后以雙方達成賠償協議已獲得賠償為由,向本院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并對被告人楊某某的行為予以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被害人胡某的陳述,接受證據材料清單、視聽資料說明書、監控錄像,司法鑒定意見書,案發抓獲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楊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且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可從輕從寬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美娟
審 判 員 龔笑笑
人民陪審員 朱士前
書 記 員 成 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