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339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2022-7-28)
(2022)滬0109刑初33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杭某,男,1987年7月9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系上海皓力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本市徐匯區。2009年11月27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并處罰款人民幣五百元;2019年1月15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并處罰款人民幣一千五百元。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2〕2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杭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杭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杭某于2022年6月11日凌晨3時許,酒后駕駛牌號為滬KXXXXX的灰色本田牌小型客車,經南北高架路、內環高架路行駛至本市虹口區XX路進廣中路西約100米處被執勤交警查獲,經當場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為190mg/100mL,后其被帶至醫院提取血樣。經上海潤家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送檢血液中檢出乙醇,其含量為198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的標準。被告人杭某到案后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事實,被告人杭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證人邊捷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案發經過》《查獲經過》《醉酒駕駛案件移送書》《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打印單》《前科查詢情況》等、調取的道路監控視頻截圖,上海潤家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海市公安分局普陀A支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海市公安分局奉賢B支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及被告人杭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杭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杭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杭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杭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楊鳳英
書 記 員 董旭晨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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