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1刑初322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2022-7-28)
(2022)滬0101刑初32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曾用名楊某,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鳳臺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無業,戶籍在安徽省淮南市鳳臺縣。曾因犯盜竊罪于2003年11月19日被安徽省鳳臺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于2012年11月28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2年1月25日被抓獲,次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因涉嫌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看守所。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2〕2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案經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轄。本院決定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志鋆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于2021年9月,在明知可能被用于信息網絡犯罪的情況下,介紹朱某(另案處理)將名下一張中國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6516)、一張中國建設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4714)、一張中國工商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5489)、一張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3926)等套件出借給他人使用,并從中非法牟利。經查,2021年9月,馬某等多人先后被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其中涉案贓款共計人民幣21萬余元,系使用朱某上述四個銀行賬戶收款轉賬。
2022年1月25日,被告人楊某在安徽省淮南市鳳臺縣被公安民警抓獲。到案后,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被告人楊某系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楊某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15日,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公訴機關提交了涉案人員朱某的供述、微信聊天及轉款記錄截圖,涉案銀行賬戶開戶信息資料及交易流水,證人馬某等人的報案筆錄及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銀行轉賬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及調取的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被告人楊某的多次供述等證據。
被告人楊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等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在明知可能被用于信息網絡犯罪的情況下,仍介紹他人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予刑事處罰。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楊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25日起至2022年8月8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邱純杰
書 記 員 陳奕笑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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