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7刑初1389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7-28)
(2021)滬0117刑初138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9年3月14日出生,XX,中專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江西省龍南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2020年10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2021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審,2022年7月4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被告人賴某,男,1998年9月18日出生,XX,中專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江西省龍南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0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2021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審,2022年7月4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俞長生,上海市志致遠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一部刑訴〔2021〕Z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廖某某、賴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轄,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廖某某、被告人賴某及其辯護人俞長生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廖某某與賴某2(另案處理)等人受他人雇傭在緬甸擔任“招財貓”賭博軟件代理客服,通過微信發展賭客,負責收取賭資、為賭客上下分等工作。其間,收取賭資共計人民幣524萬余元,并從中牟利。
2020年3月期間,被告人賴某受他人指使在緬甸“招財貓”賭博軟件運營處幫助收取賭資、為賭客上下分數日。2020年8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賴某將其支付寶及綁定的銀行卡提供給“招財貓”賭博網站,幫助收取賭資人民幣89萬余元,并從中牟利。
2020年10月28日、同年10月30日,被告人廖某某、賴某先后被公安機關抓獲,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證人朱某1、郭某、陳某、劉某、徐某、幸某、廖某、賴某1、朱某2的證言,支付寶賬戶截圖,交易記錄,網絡賭博流程指認材料,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銀行交易明細,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案發抓獲經過、人口信息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廖某某、賴某開設賭場,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某、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均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廖某某、賴某具有坦白情節,均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廖某某、賴某當庭自愿認罪,均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經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廖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賴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11月20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兩部、浦發銀行卡一張,予以沒收;中國農業銀行卡一張,解除扣押。
四、未退出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房素平
審 判 員 陳 鏹
審 判 員 劉 磊
書 記 員 呂秋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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