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290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7-27)
(2022)滬0117刑初29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XX,初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蔡鎖民,上海博拓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2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2年3月20日轉為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賈麗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辯護人蔡鎖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審理期間,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原因,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對本案予以中止審理,同年6月24日恢復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10月中下旬至11月上旬,被告人朱某某經事先聯系,約定其提供銀行卡給他人刷流水,獲取流水的8%傭金。2021年11月6日,朱某某在浙江省湖州市XX公寓內將自己的招商銀行卡、漢口銀行卡、中國銀行卡及手機提供給他人,并提供刷臉認證,參與轉移犯罪所得錢款并獲利。其中被害人楊某、王某分別被詐騙的人民幣4,000元、40,000元(以下幣種同)先后轉入朱某某招商銀行賬戶,再通過朱某某中國銀行賬戶、漢口銀行賬戶轉至他處。
2021年12月9日11時30分許,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區XX鎮XX苑XX號XX室被公安機關抓獲,其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案發后,被告人朱某某退贓34,001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朱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王某、楊某的陳述,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招商銀行戶口歷史交易明細表、中國銀行個人客戶交易明細、被告人朱某某手機明細,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及工作情況,常住人口信息,扣押財物清單,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朱某某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及出示的證據均不持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退出違法所得10,000元,在審判階段又陸續退出違法所得24,001元,酌情可以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機一部和銀行卡三張,予以沒收。
三、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四千零一元,按比例發還被害人王某、楊某。
四、未退出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美娟
審 判 員 練 斌
審 判 員 龔笑笑
書 記 員 陸天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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